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植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种质资源库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科学构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群落,做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