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监管,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政策,科学构建重点区域生态廊道,优化草原网围栏建设,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合理布局建设物种保护空间体系,重点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