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构建全域保护和系统治理新格局,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