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