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