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地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