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空间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国家公园的建设,按照统一事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推动国家公园建设提质增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