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由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并确定管理主体。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推进自然保护地科学规范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