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布局,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保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