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文明气象保障工程,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气象影响评估,加强气候变化监测网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提升高原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