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生态保护成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