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