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