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成绩的;(二)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三)在水土保持监测、知识普及与教育、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