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