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