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时,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