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性别鉴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