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