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成本费用。鉴定成本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鉴定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