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名,并加盖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印章。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存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