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一条有效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孕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