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