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要道路清扫方式未采取低尘作业的;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及时清运,在道路上堆积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