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城市主要道路清扫方式未采取低尘作业的;(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三)城市生活垃圾、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及时清运,在道路上堆积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