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