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