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