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