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