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