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