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