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