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