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交界设区的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