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