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