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