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