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