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