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