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