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制定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逐步对产业园区实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