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文化第二十一条有效每年9月为苏州慈善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