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制度体系。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丰富医疗、教育、社会融入等康复服务内容,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