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生活关爱和情感沟通,培育良好亲子关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儿童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对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