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推进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培育、增强儿童体育健身意识,推动儿童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儿童开放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等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