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完善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体现儿童优先理念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

公共文化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儿童免费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根据自身功能、特点,开设儿童专场,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体育锻炼、职业体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推进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传承常州特色文化和传统技艺,提升儿童人文素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