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环境友好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专业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推进城乡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