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专业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推进城乡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