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儿童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用于与儿童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