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儿童友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提升儿童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新建住宅、学校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人车分流;推行在学校周边设置儿童过街通道、家长等待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