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构建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